行政處罰委托書
行政處罰委托書
委 托 方: 四川省生态環境廳
受委托方: 泸州市生态環境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将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成都市及7個區域中心城市實施的決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有關規定,現就四川省生态環境廳(以下簡稱委托方) 委托 泸州市生态環境局 (以下簡稱受委托方)實施行政處罰相關事宜簽訂本委托書。
一、委托事項
1.對不按規定從事、開展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活動的處罰;
2.對未按規定對托運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的;将經監測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标準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運的;出具虛假輻射監測報告的處罰;
3.對未按規定建立廢舊放射源收貯台賬和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未按規定對已收貯的廢舊放射源進行統計,并将統計結果上報的處罰;
4.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情況記錄檔案,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如實記錄的處罰;
5.對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束後,未将微生物菌劑樣品全部安全銷毀的處罰;
6.對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劑生産、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或者未執行微生物菌劑生産、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的處罰。
二、委托期限
本委托書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委托機關取消委托之日止生效。如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委托權限
受委托方對本協議第一條委托事項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四、其他事項
1.日常監管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委托方發現涉嫌環境違法的,将線索移交受委托方調查處理。
2.受委托方在委托範圍内,以委托方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原則上委托方不再行使處罰權。
3.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财物拍賣的款項,繳至省級财政。
4.委托方對行政處罰進行法制審核;委托方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委托方負責人集體讨論決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委托方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5.受委托方在行使委托職權過程中遇到問題應與委托方加強溝通、積極解決;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已辦結的受委托事項的行政處罰案卷移交委托方。
6.委托方對受委托方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發現受委托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7.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于2021年12月1日前将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委托方:四川省生态環境廳 受委托方:泸州市生态環境局
(蓋章) (蓋章)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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